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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士伯公司起诉西藏发展被法院驳回

时间:2023-10-15 16:31:33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3-096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相关诉讼的公告

一、(2023)藏01民初25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CARLSBERGINTERNATIONALA/S(以下简称“嘉士伯公司”)作为原告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原告向拉萨中院请求判决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作为被告方之一向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返还分红款9500万元;罗希先生作为被告之一对共计1.9亿元的款项返还承担连带责任。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3年9月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3年10月13日,公司收到拉萨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藏01民初25号,主要裁定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依据查明的事实,拉萨啤酒仅有两个股东即嘉士伯公司与西藏发展,各占拉萨啤酒50%股份,嘉士伯公司持有拉萨啤酒50%股份,其完全可以通过拉萨啤酒董事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意志,履行前置程序,但目前无证据显示其履行了前置程序,故应驳回嘉士伯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嘉士伯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嘉士伯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其他当事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2023)藏01民初27号

2023年10月13日,西藏发展收到拉萨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2023)藏01民初27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西藏发展与被告嘉士伯公司、西藏道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合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本案案号(2023)藏01民初27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届满。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2023)藏01民初25号案件,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影响。

(二)(2023)藏01民初27号案件,公司在嘉士伯公司与道合公司关于拉萨啤酒股权转让事项中,以享有的同意权以及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拉萨中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已受理。

公司将按法院相关要求,积极准备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切实维护公司及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上述案件涉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资产交易时,公司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结合本次股权实际转让情况,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拉萨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藏01民初25号;

(二)拉萨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2023)藏01民初27号。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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