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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泉啤酒继续履行“燕京啤酒”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时间:2023-4-11 17:20:20

【中国国际啤酒网】2023年4月10日,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泉啤酒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议案》,同意继续履行与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集团”)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定价依据

惠泉啤酒公司采用公允的市场价格为定价基础,经协商一致而确定。

2017年4月20日,惠泉啤酒公司与燕京啤酒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燕京啤酒集团许可惠泉啤酒公司有偿使用其持有的“燕京啤酒”商标:预计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及收取标准为按惠泉啤酒公司使用标志的产品实际销售量每瓶收取0.008元人民币,以惠泉啤酒公司每月会计报表反映的已实现的使用标志产品的实际销售量为基数计算。

惠泉啤酒公司(含其控股子公司)使用“燕京啤酒”标志生产的产品,仅限于福建省行政区内销售。

惠泉啤酒公司(含其控股子公司)使用“燕京啤酒”标志须在使用前将拟使用标志产品的品种、商标设计、定价报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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