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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督导检查:雪花啤酒伊春公司存在问题

时间:2017-9-1 2:05:36

【中国国际啤酒网】8月14至19日,国务院安委办第11督导组对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了一批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决定对华润雪花啤酒(伊春)有限公司等17户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华润雪花啤酒(伊春)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是:自查自改报告照抄照搬。

以下为8月31日《黑龙江日报》全文:

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对国务院安委办督导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公开曝光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统一部署,8月14至19日,国务院安委办第11督导组对黑龙江省鸡西、伊春、七台河、绥化市和龙煤集团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企业,发现了一批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决定对17户企业存在的69项隐患和问题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黑龙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曝光企业隐患和问题整改实施挂牌督办,要求被曝光企业要严格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隐患和问题;鸡西、伊春、七台河、绥化市政府,龙煤集团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办法,推动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生产大检查督导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清单

一、煤矿

(一)茄子河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九井。

1.单体液压支柱未进行编号管理,入井前未按规定进行压力试验,并做好记录。

2.矿井瓦斯检查台账未填写供电硐室、水泵硐室、片盘车场配电点、密闭内外瓦斯检查情况。

3.主井提升绞车井口过卷保护装置安设位置不合理。

4.井口特种作业人员领取人员定位卡台账载明,两名瓦斯检查员携带别人的人员定位识别卡。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一氧化碳传感器未定期标校。

6.矿井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不具有选呼、急呼、强插等功能。

7.矿井未配备电雷管检测仪、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测仪,电雷管发放前没有按规定进行电阻值测试。

8.矿井采掘地点及重点区域出入口未设置人员定位系统读卡分站,不能实时掌握作业地点准确人数。

(二)德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铁麒煤矿。

1.矿井未开展年度水害分析预测工作。

2.矿井地质报告自2007年10月提交之后未再修编。

3.矿井未按规定对F31断层(H= 20-400m)留设防隔水煤(岩)柱做出说明。

4.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分局7月3日全面安全体检提出的“井下未设置防水闸门”问题,限期60日整改完毕。至今矿井未完成防水闸门设计。

5.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载明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型,专门防治水机构负责人为非专业技术人员。

6.井下采掘工作面探放水仅采用钻探方法,未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式开展防治水工作。

7.矿井未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未明确钻机类型、钻孔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8.矿井探放水作业队伍11人中,仅有3人取得探放水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9.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未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要求进行普查,缺少裂隙、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天窗等致灾因素普查内容。

10.矿井未在整体采矿设计的基础上编制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瓦斯抽采设计。

11.矿井未配备电雷管检测仪、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测仪,电雷管发放前没有按规定进行电阻值测试。

12.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未对采区、工作面作业人数限制区域设置读卡分站,上述地点人员超限后不能报警。

13.地质副总工程师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14.矿井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不具有选呼、急呼、强插等功能。

(三)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大通沟煤矿。

1.8#煤层右一综采工作面配风量为823m3/min,工作面甲烷浓度平均为0.65%,绝对瓦斯涌出量为5.34m3/min。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大通沟煤矿应该认定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2.大通沟煤矿作为高瓦斯矿井,未对2#、8#可采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瓦斯抽放半径进行测定。

3.大通沟煤矿井田范围内12#煤层为突出煤层,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九条对下部开采的2#、8#煤层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

4.矿井现开采的2#、8#煤层处于原大通沟煤矿开采的12#煤层和经达煤矿开采的24#煤层下部,采掘作业前未采取井下物探措施。

5.矿井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未制定专门探放水设计。

6.未建立封孔不良钻孔台账,对精查报告中提到的8个封孔不良钻孔没有录入。

(四)鸡西矿业公司新城煤矿梨树煤矿一区。

1.二斜二段17#煤层开采设计批准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在设计未批复的情况下,梨树煤矿一区于2017年6月2日开始回采二斜二段17#煤层左三工作面,直至2017年4月自检自查时才停止回采作业。一斜四段左部15#煤层采区设计2017年5月21日批复,在设计未批复的情况下,一斜四段主运道及新区水平风道于2016年6月22日开始施工。

2.二斜二段17#煤层左三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矿压观测,上下平巷未进行顶板离层观测,矿压观测及顶板离层观测设备于2017年5月采购到位后,一直未进行安装使用。

3.一斜二段、一斜三段、二斜二段提升绞车保护装置不全,哈南分局于2017年7月27日责令停止提升绞车使用,梨树煤矿一区未执行监察指令,继续使用保护装置不全的绞车。

4.矿井未按规定对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定期标校。

5.矿井人员定位系统不能实时显示全部入井人员名单,6月之前的数据丢失。

6.梨树煤矿一区原为高瓦斯矿井,2017年5月经中介机构对其瓦斯参数重新测定后,截至目前,仍未出具最终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五)七台河市发展煤矿二井。

1.主斜井绞车在提升过程中司机单人操作,监护司机卧床休息,两名绞车司机均未持证上岗。

2.矿井调度室仅一人值班。

3.矿井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不具有选呼、急呼、强插等功能。

4.现回采工作面超出停采线位置,进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禁采区范围。

5.人员定位系统底图与矿井实际不符。

6.矿井未建立矿灯发放记录,值班人员脱岗。

二、非煤矿山

(一)伊春鹿鸣矿业有限公司。

1.尾矿库现场值班记录存在应付检查的现象。

2.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顺畅、监测参数不符合规定;干滩监测未形成有效的监测剖面;未设内部位移监测点。

3.尾矿实际排放浓度出现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

(二)帝圣矿业有限公司。

1.仍在使用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阻燃电缆。

2.安全生产费用使用不符合规定,将生产设备更换等费用列为安全生产费用。

3.未按批复的安全专篇设计的堆积坝筑坝方式进行筑坝,擅自改变堆筑方式。

4.尾矿库管理人员对尾矿库现状、运行关键参数不掌握。

5.尾矿库安全检查、干滩和位移检测不符合规定。

6.尾矿库干滩坡度过缓,库内水位过高。

7.尾矿库作业计划未规定筑坝高度、时间、排放量等内容。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

(一)对山油库。

1.自查自改报告照抄照搬。

2.未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中石油林城加油站。

1.黑龙江天龙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在对林城加油站(建筑物、机房等)做防雷装置检测时,在查出的2项隐患未整改情况下,弄虚作假出具了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明检测报告。

2.未整改防雷装置定期检测整改通知单提出的2项隐患。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绥化配送中心。

1.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等档案未及时更新。

2.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质等没有归入档案。

(四)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

2.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化》(GB 30871-2014)进行修订。

3.多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共用一个作业安全许可证。

(五)七台河市吉伟煤焦有限公司。

1.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开展HAZOP分析。

2.联锁停用未执行变更管理审批。

(六)鸡东北方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1.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进行修订。

2.未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开展HAZOP分析。

四、工贸企业

(一)西安向阳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

1.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2.现场框架及电缆桥架锈蚀严重。

(二)成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岗前安全培训考核不规范;培训档案管理不健全。

2.生产车间大门口灭火器失效。

(三)华润雪花啤酒(伊春)有限公司。

自查自改报告照抄照搬。

(四)肇东市恒达井下作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照抄照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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