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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收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时间:2024-4-7 15:10:15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4-040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国际啤酒网】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于2024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6号)

《关于对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罗希:

经查,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或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藏民终51号,裁定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藏01民初25号民事裁定。西藏发展未及时披露(2023)藏01民初25号诉讼案件重大变化进展情况,迟至2024年2月3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

西藏发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罗希作为西藏发展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进展情况后未能勤勉尽责,未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应当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3日


作者: 来源:中国国际啤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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