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公 告
眉检民公告〔2021〕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任燕翔(翔宇副食品经营部实际经营者)擅自涂改啤酒生产日期,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销售的行为,存在威胁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情况,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二段2号
联系电话:028-37356105
特此公告。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9月24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