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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商家店里出现假冒“喜力”啤酒,罚款五千元

时间:2019-1-1 20:16:21

永春某商家店里出现假冒“喜力”啤酒,李逵遇李鬼,罚你没商量!

【中国国际啤酒网】近期,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酒业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货架及经营场所地面摆放有待售的标“henekestar 荷兰喜力啤酒香港有限公司监制”等字样的啤酒10箱,且经营场所张贴用于宣传的海报一幅,其上右上角用显著字眼标注“喝喜力添动力”的广告语。

经查,“Heineken”(中文译名:喜力)啤酒以产量计位列世界第三,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上述“henekestar”(又名“喜力之星”)啤酒系由山东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该款啤酒的瓶(罐)身上均标注有“荷兰喜力啤酒(香港)有限公司监制”的字样及注册商标“henekestar”的标识。当事人为借助“Heineken”(喜力)啤酒的市场影响力,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含“喝喜力添动力”广告用语的店堂海报,且该海报版面的正下方突出标注“荷兰喜力啤酒香港有限公司监制”的字样,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当事人所销售的“henekestar”啤酒为“Heineken”(喜力)啤酒。

福建:某商家店里出现假冒“喜力”啤酒,罚款五千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遂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上案例,有的经营者试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不劳而获,通过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引导消费者将该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借用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这种行为不但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上述市场混淆行为的范围界定更加准确:一是规定受保护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姓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二是将受保护的商业标识标准由旧法的“知名商品”变更为只需具有“一定影响”即可;三是规定“混淆行为”既包括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还包括误以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即凡是足以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打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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